滁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引 (2016年7月28日)
一、 贷款对象及条件 1、 申请贷款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定期限。目前缴存人员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自愿补齐6个月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 具有稳定的家庭经济收入和有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3、 信用良好,并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委托贷款金融机构查询其本人及共同借款人个人信用信息。 4、 住房消费首付(自筹)款不低于规定的数额或比例。 5、 未曾获得或已清偿公积金贷款。 6、 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接受的担保方式。 7、 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购买商品住房的,贷款申请时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或合同备案之日起12个月(含)内。 8、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目前最高额度为45万元 1、缴存职工家庭1人、2人(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35万元、45万元。 2、购买商品房的,贷款最高额不超过购房价款的80%。
三、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1、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2、借款人上年月缴存额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可适当放宽1-10年 (目前最长放宽5年),且最迟须在退休前6个月申请办理贷款。
四、 贷款利率 1、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以下(含)年利率2.75%;5年以上年利率3.25%。2、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五、 申请资料 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基本资料 1、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薄或居住证等; 2、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婚姻状况声明书等);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经济收入证明、个人信用查询报告。 (二)购房资料 购买商品房,应提供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凭证等。 (三)异地缴存公积金贷款 异地公积金贷款除以上资料之外,还须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近半年缴存明细,均须加盖公章。
六、 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 1、借款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完备相关资料,向受委托贷款金融机构提出贷前调查申请。 2、受委托贷款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前调查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身份、个人信用、住房消费和偿还本息的能力等方面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调查;通过调查的,应指导借款人填写《滁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贷款调查原则上应在接受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3、购买商品房的,售房企业应当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咨询等服务,协助借款人办理贷前调查和贷款申请。 (二)贷款受理 1、借款人应持相关资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对符合贷款条件、申请资料齐全、正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予受理,同时完成面谈面签等事项;对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资料不齐全、不正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并说明理由。 2、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查审批,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特殊情况,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三)签订贷款合同 1、经审批准予贷款的,受委托贷款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应及时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贷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贷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且必须约定: 2、如借款逾期,受委托贷款金融机构有权从借款人在受委托贷款金融机构开立的任何存款账户中或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从借款人(含合同借款人)、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划扣应还款项; 3、借款人有义务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借款使用的调查和检查、逾期贷款催收催还和抵(质)押物处置。 (四)办理担保 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受委托金融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保证合同;抵(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受委托金融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抵(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五)贷款发放 受委托贷款金融机构应于借款人办妥担保等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且贷款资金须按用途划付给售房人、房屋征收人、修建施工企业(个人)或交易双方约定的第三方银行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