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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求助] 自5月1日起,交通事故车辆严禁指定停车场,停车费由交管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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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30 00:20:59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5月1日起,交通事故车辆严禁指定停车场,停车费由交管部门承担。公安部制定的新规将于下月施行。
        据了解,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2017年7月22日发布,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里明确提出,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另外,新规还说明,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通知当事人30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3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想问问,我们来安是否也是按照这个规定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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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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