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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住房公积金@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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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5 20:26:54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粮企工人 于 2018-8-16 16:04 编辑

@来安县粮食局
来安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为什么不为职工交住房公积金?
你们自己有没有交公积金?
真不是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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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15 20:36:14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缴存单位、职工和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具体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销户;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缴存额等核定;
(四)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计息、对账、查询;
(六)住房公积金其他缴存事项管理。
第三条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缴存管理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四)核定年度月缴存额上、下限,必要时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五)审批缴存单位超过本市月缴存额上、下限的申请。
第四条 管理中心和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负责本地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管理中心负责拟定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上、下限。
缴存单位应当指定内设机构或专、兼职人员(简称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事务。
第五条 下列单位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事业单位;
(三)企业;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五)其它城镇组织等。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单位在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时,应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与接收用工的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被派遣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未约定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

第二章 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变更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由经办人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单位账户设立手续:
(一)开户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
第八条 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为职工申请办理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时,应提供身份证,填写申请表,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约定缴存基数、比例、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条 缴存职工在本市只允许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有两个以上账户的必须合并。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或个人变更缴存登记信息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变更信息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三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月缴存基数一般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第十五条 管理机构应于每年下半年一定期限内,对单位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比例、人数等进行年度审核。
单位年度月缴存基数和比例,可根据职工工资变动等情况进行调整,并按规定提请管理机构核定,调整前少缴的应当补缴。
第十六条 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原则上不得突破当年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滁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和12%的缴存比例确定;月缴存额下限,按上一年度滁州市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5%缴存比例确定。
第十七条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计算确定。
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规定计算。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次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缴存当月工资计算;有试用期的,试用期满后,月缴存基数应调整按试用期满后确定的工资计算。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第十八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不得跨月缴存或数月合并缴存。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机构的住房公积金专户;资金到账后,管理机构应将明细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并定期计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收到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后,管理中心应于30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意见,报管委会批准或经授权审批后,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缓缴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单位补缴以前年度欠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当期的职工范围和缴存基数、比例计算。

第四章 封存转移

第二十四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携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申请办理单位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连续6个月未正常缴存,管理机构可予封存。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手续;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机构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机构可依职工本人申请直接办理。
缴存职工调动到本市外的,应申请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账户封存后,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应向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位进行初审核实后,办理提取手续;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为职工出具提取证明的,职工可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机构申请提取。
第二十九条 单位为职工恢复缴存的,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第三十条 职工账户封存后,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其账户内的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经公告无异议的,管理机构应将其账户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清算组织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手续前,应事先告知职工本人。

第五章 查询和对账

第三十二条 管理机构应以对账单等方式向缴存职工出具缴存凭证。缴存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查询、打印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信息。
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可持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查询、打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构应于每年三季度终了前向缴存职工邮寄对账单。
第三十四条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单位证明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申请复核。

第六章 缴存监督

第三十五条 管理机构应对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二)查阅、复制工资发放等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通过社保、财政、统计、工商、税务等部门核查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基数等信息。
相关部门和被监督检查的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单位违反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以及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可会同有关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将其违法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管理机构应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探索网上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四十条 职工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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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7-6-15 20:38:01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是在中国的企业就必须尊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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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7-6-15 20:41:07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渔者陈林 发表于 2017-6-15 20:38
只要是在中国的企业就必须尊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不遵守劳动法的企业太多了{:mocs_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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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15 20:46:36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粮企工人 于 2017-7-2 13:25 编辑
紫芸飘雪HWZ 发表于 2017-6-15 20:41
不遵守劳动法的企业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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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15 20:52:04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粮企工人 于 2017-7-2 13:2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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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7-6-15 21:05:25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粮企工人 发表于 2017-6-15 20:52
国有企业都不执行政府的政策,这个说明什么问题呢?还想能政令畅通?上传下达?明摆着的阳奉阴违嘛

给你交也就是最低档的249块钱你自己也扣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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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7-6-15 21:11:22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规定私人企业只要职工要求也的交公积金可是有几个老板给你交呢?给你交五险已经不错了,公积金也就是外快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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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15 21:11:29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粮企工人 于 2017-7-2 13:26 编辑
忙点好,充实 发表于 2017-6-15 21:05
给你交也就是最低档的249块钱你自己也扣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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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7-6-15 21: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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