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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来城住宅小区物业公司收费的不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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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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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1 14: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城住宅小区物业公司原由开发商聘用,一般聘用时间2-3年不等,开发商与物业签订的协议结束后,本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继续聘用或聘用新
的物业,但由于来城小区均未成立业委会,物业在小区的收费和管理服务成了没人过问的常态化存在,这种情况已在来城持续多年,从法律意义
上来讲,物业收费是不合法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小区业主们与物业没有聘用与服务的协议关系,对此,小区业主可根据物业服务好坏,适当
的交物业费,这也是业主的合法权力,有问题可查阅“物业管理条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9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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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3-7-11 14: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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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3-7-11 16: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没有业主提出方案,群众反映就像一阵风!所以不按物业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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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3-7-11 16:54:01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的利益自己维护,而且在个体凸显弱势的背景下更有必要组成业主联盟,团结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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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1 18:2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成立业委会有点复杂,缺少操作性,政府要有物业的监管部门,对百姓的投诉认真负责,违规必查,提高物业违规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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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楼主| 发表于 2013-7-11 21:2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滚雪球 于 2013-7-11 21:29 编辑

按“物业管理条例”中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
用,但就目前来说,业委会都未成立,哪有包干制呢?所以,物业收费支出后的结余部分应是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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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楼主| 发表于 2013-7-14 08:4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凡遇小区物业收取卖车位,收车位租赁费等,完全是一种诈骗行为,小区内公共资源是业主的,物业没有业主的委托,无权
收取该类费用,业主们,自己的资源却被骗取交费,你不感觉很滑稽吗,听说有小区一年收车位租赁费十几万元,是用于小
区建设吗?根本不可能!业主的物业费已包括停车管理,何况物业费也在不合法的收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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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4 08: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帖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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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4 08:4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滚雪球 发表于 2013-7-11 21:28
按“物业管理条例”中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 ...

业主法律意识淡薄,不能行使自己权力,物业服务态度吧很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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