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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百岁老人 - 

[停电信息] 百岁老人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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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3-7-28 21: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权难啊。谁愿意把到手的利益让出来啊。一般的做法是装糊涂,踢皮球,能拖就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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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3-7-28 21: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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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3-7-29 17:3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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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3-7-30 08: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关注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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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6 15:4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百岁老人要维权的公开回复
王许氏老人,您好!
    我局对您通过网站发帖进行维权表示理解,但看过您的帖子后,我局有十分不解,不知是您年龄大了,忘记了,还是有人有其他想法?因为,我局经调查发现:2000年7月15日,县政府法制局以“来府法〔2000〕16号《关于许孝英私房补偿的函》”发至我局后,我局曾多次与您的监护人进行商谈,结果均因条件不一,调解未果,为此您被您的监护人多次背到我局,坐在我局办公楼门口处持“还我房产,讨回公道”牌子,给我局施加压力,要求增加补偿。为妥善处理这一问题,我局经研究决定做出让步,与您的监护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于2005年4月13日签定了《关于许孝英所属房产的拆迁补偿协议》,并按协议条款履行完毕。按理,此时应到此结束,可您在时隔6年之后,又让您的监护人到法院进行诉讼,再次要求提高补偿,结果被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给以驳回!你不服提出上诉,接着又被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再次依法驳回!这明明已经多个部门做出过处理,且还是经过法院判有结果的问题,可您为何还要说未处理呢?
   依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各级行政机关从其规定,不再进行处理。故我局不便、也无权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进行更改,故无权再行处理!
特此回复,若有不到之处,还敬请谅解!
  
                                        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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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6 15: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使泪泪 发表于 2013-7-28 14:37
如果真是像帖子中说的,那土地部门真的要给个解答了。

对百岁老人要维权的公开回复
王许氏老人,您好!
我局对您通过网站发帖进行维权表示理解,但看过您的帖子后,我局有十分不解,不知是您年龄大了,忘记了,还是有人有其他想法?因为,我局经调查发现:2000年7月15日,县政府法制局以“来府法〔2000〕16号《关于许孝英私房补偿的函》”发至我局后,我局曾多次与您的监护人进行商谈,结果均因条件不一,调解未果,为此您被您的监护人多次背到我局,坐在我局办公楼门口处持“还我房产,讨回公道”牌子,给我局施加压力,要求增加补偿。为妥善处理这一问题,我局经研究决定做出让步,与您的监护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于2005年4月13日签定了《关于许孝英所属房产的拆迁补偿协议》,并按协议条款履行完毕。按理,此时应到此结束,可您在时隔6年之后,又让您的监护人到法院进行诉讼,再次要求提高补偿,结果被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给以驳回!你不服提出上诉,接着又被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再次依法驳回!这明明已经多个部门做出过处理,且还是经过法院判有结果的问题,可您为何还要说未处理呢?
依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各级行政机关从其规定,不再进行处理。故我局不便、也无权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进行更改,故无权再行处理!
特此回复,若有不到之处,还敬请谅解!
  
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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