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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来安县2014-2016年度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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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8 15:3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规范我县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1号令)、《安徽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皖烟法2007第349号)、《安徽省烟草专卖局进一步加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滁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现将我局拟定的《来安县2014-2016年度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也可以直接前往我局行政服务大厅提出。
电话:05505635285
地址:来安县永阳东路严圩巷1号,邮编239200
电子信箱:layc126@.com
意见征求截止日期:2013年12月12日17:30分

                                           来安县烟草专卖局
                                            2013年12月8日
来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2014-2016年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1号令)、《安徽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皖烟法2007第349号)、《安徽省烟草专卖局进一步加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滁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中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需求等因素,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设置零售点。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规划适用于来安县所辖行政区域内零售点的设置。
第四条:到2014年底,全县卷烟零售户总数应控制在1675户,到2015年底全县卷烟零售户总数应控制在1653户。
第五条:卷烟零售点的设置在确保依法、公正、公开、公平、高效便民、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上,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优化布局的原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设置卷烟零售点,并采取严格新办审批程序、自然退出和违规淘汰等方式逐步优化零售点布局,以保障烟草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便于有效实施专卖管理。
(二)方便群众、服务社会的原则。设置的卷烟零售点,要根据不同区域的人口密度、经济状况、已设零售点分布情况等,合理确定卷烟零售点的设置。既要履行好控烟的社会责任,又要便于消费者购买卷烟,满足消费者的购买需求。
(三)公开公正、依法许可的原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将卷烟零售点具体设置情况及其他条件向社会公示,并允许公众查询,确保卷烟零售点设置得到社会有效地监督。并严格按照办证条件和合理布局要求,依法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四)尊重历史、维护稳定的原则。本规定限于新办或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本规划实施以前已经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法予以保护。对历史遗留问题、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的零售点,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逐步调整,持续优化零售点布局。
(五)受理在先、先出后进的原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均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条件和布局要求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出发放决定;当持有许可证的零售户数量达到规定的发放证数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额满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停止发证,直到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注销后,方可继续发放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设立新的卷烟零售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专门用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资金。用于经营卷烟资金不少于5000元。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且固定的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应该为合法建筑,不属于违章建筑、待拆建筑;未列入城市规划待拆范围内(列入规划待拆范围内,从申请之日起计算,但距离拆除时间一年以上的除外,工商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且超过一年以上的);各类建筑工地内的经营场所,并且施工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在一年以上的;经市容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临时建筑,并经工商部门许可经营期限超过一年的;经营场所属于租赁的,承租起从申请之日起计算,应在一年以上;各类临时、季节性、可移动摊点等视为非固定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必须与住所相独立。经营场所是指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直接服务或存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各类物资以及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后勤保障的场所。在同一封闭的建筑内,经营场所应与住所相互完全隔绝。
(三)经营场所内应具有固定的烟草制品经营柜台或货架,具备相应的烟草制品存放地。
(四)来成城区主干道上的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70米;非主干道的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100米;巷道内的零售点设置按照总量控制的要求进行设置,巷道长度在200米以内的,不超过2个;长度在200米以上的不超过3个;数个巷道相连同的,设置总数不超过5个;
来城城区范围内的下列道路为繁华路段、人流量密集路段:塔山路(省示范高中老校区至荣华商场)、建阳路(北门大井至交警队)、永阳路(万家灯火饭店至永阳市场老大门)。以上路段零售点的间距适当放宽,但不得低于50米。
(五)各类住宅小区(相对封闭,不包含沿街门面)内按照总量控制的要求进行设置。按照每400户一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每增加200户增加一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3个。
(六)副县级镇(半塔、水口、汊河)镇政府驻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70米;其它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七)自然村按照每村1点的原则设置零售点,人口达到500人以上的不超过2个零售点。
行政村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设置2个零售点,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可增设1个零售点。
(八)各类城市综合体、CBD、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设置卷烟零售点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门面总数或固定摊位户数的4%,但总数最多不超过4个。
(九)驻地部队(武警)的军事管理区内及大型厂矿内,设立1个零售点。人数超过2000人的,可增加1个零售点。
(十)公路沿线(不含途径乡镇街道路段)的零售点设置,纳入该路段所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零售点总数设置。
(十一)宾馆、饭店、度假村、娱乐场所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且符合一般申请人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校园大门周边距离70米范围内;
(二)各类卫生医疗机构、影剧院、图书馆等其他人口密集和公共聚集场所等不适宜经营卷烟公共场所内。
(三)主营化工、农药、油漆、汽油、柴油等对人体健康有害或易燃、易爆(包括烟花爆竹)、异味商品的商店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或者国家规定严禁烟火的区域。但获得市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资质证明的除外。
(四)选址在违章建筑、待拆建筑、临时建筑等,以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柜)等。
(五)专门经营或从事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药器械、文化用品、邮电通讯、报刊书籍、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游艺厅、彩票销售、洗涤、房屋中介或美容美发足浴等与包装食品经营业务无关的场所。
(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或条件之一的,且不具有第六条所列举情形的,可不受间距、总量、布局密度等条件限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零售点:
(一)残疾人(除智力残疾、盲人、又聋又哑之外的明显可视的三级以上残疾)凭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原件;军烈属、下岗工人、低保户、孤寡老人持民政部门、乡镇、街道(不包括其他行业性组织、协会颁发的证件)开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复原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自专业退伍之日起,一年内),凭部队专业退伍证明;大学生毕业后自主创业的(自毕业之日起一年内),凭毕业证。
(二)县城、乡镇以经营副食品为主业的商场、超市或卖场,经营面积达到国家局业态分类商场2000平方米、超市200平方米标准以上的。
(三)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导致原经营场所拆迁,需要重新选择地点继续经营的(连续经营时间不少于1年),或者返回原经营场所地点继续经营的。新办证时不受合理布局限制,但办证时须提供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因城市大建设导致原商贸城或集贸市场被拆迁后,政府又新建商贸城或集贸市场的,原商贸城或集贸市场内的持证经营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整体搬至新商贸城或集贸市场继续从事卷烟经营的,新办证时不受合理布局限制,但办证时须提供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高速公路服务区、驿站经营副食品、餐饮、住宿、百货的场所(不包括高速服务区加油站点)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第九条:持证人为自然人死亡的,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在原地址需要继续经营的;持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收购或合并的,其权利继承人需要在原地址继续经营的,应当按照注销、新办程序重新办理许可证。
第十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一条:零售点之间的间距计算以可通行距离计算。可通行距离,以经营场所的最近两个可通行的门边开始测量。通道中如遇固定障碍物,以距离固定障碍物边缘切线垂直方向30公分为测量点。
道路黄实线等,按照交通相关法规规定,视为不可通行。测量时需沿最近的斑马线测量,并以距离斑马线最近一侧的起点30公分为测量点。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十三条: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不得通过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店领取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配送销售,不得通过分店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互进行调剂销售。
第十四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利用网络、自动售货机等方式从事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
第十五条:本方案将根据我县发展,对其中不再适用的条款进行完善和修改,经过听证等法定程序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本规定限于新办或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规定生效前已取得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本方案由来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方案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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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3-12-8 19:2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杀人不用刀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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