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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来安县公安局汊河派出所致广大出租房屋户主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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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09: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致广大出租房屋户主的一封信

近年来,拥有第二套、第三套住房的居民越来越多,租赁房屋数量大幅度上升。从即日起,来安县公安局汊河派出所将开展出租房屋集中清理整治,已出租房屋、还未到公安机关登记申报或还未领取《暂住户口登记簿》的房主,须到公安派出所登记申报、领取并填写《暂住户口登记簿》。
  不少房东进行房屋租赁时,只管收取租金,对承租人身份证件、个人基本信息、租房后房屋使用等情况不管不问,也不去派出所办理登记备案,有的甚至明知对方行踪诡秘、行为异常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也不制止、不举报,听之任之。通过近年来破获的各类案件来看,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日益突出。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出租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承租人如是外来暂住人员,房主还应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被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的,房主将被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直至拘留。
来安县公安局汊河派出所即日开展出租房屋集中清理整治,重点整治违规出租房屋、房主不履行管理责任、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现将《租赁房屋管理守则》公示给广大出租房屋屋主,已出租房屋、还未到公安机关登记申报或还未领取《暂住户口登记簿》的房主,须到公安派出所登记申报、领取并填写《暂住户口登记簿》。
租赁房屋管理守则
出租房屋:
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出租房屋消防规定: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出租人申报,需提供材料:
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材料符合的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来安县公安局汊河派出所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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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4-6-27 11: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待底层老百姓,还是多宣传讲解,到村到户的宣传,否则效果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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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27 11:5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恩,这个只是宣传手段之一,谢谢你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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