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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扒倒田埂 耙钩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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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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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5 10:4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故意伤害案,以被告人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去年5月11日下午,娄某某与弟弟、儿子等人到来安县杨郢乡陡山村扒蜈蚣。期间,几人误将陈某某家的花生田埂扒倒,陈某某发现后,要求他们修复,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继而撕扯在一起,娄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耙钩将陈的右小腿打伤。事后,娄某某赔偿了陈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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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4-8-25 11: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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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4-8-25 13:20:22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女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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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5 16: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的事千万不能做,否则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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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4-8-25 17: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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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4-8-26 04:5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淡定!淡定!遇事要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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