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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致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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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8 09: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致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封信
尊敬的合作社理事长:
  您好!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与之配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章,也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时出于促进发展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初衷,没有规定合作社进行年度检验,在实践中,由于工商、农业等部门及社会公众无法了解合作社经营的基本情况,给合作社增大了建立社会信用的成本,在融资、申请扶持项目、签定合同等方面遇到一系列困难。因此,建立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有利于构建合作社的信用体系,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合作社健康发展。为确保这些法规的顺利实施,及时做好相关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报送的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二、报告的方式:合作社须通过网络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通过进入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后,年度报告内容按相关操作提示要求进行填报、公示。
  合作社应当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三、报告内容的更正: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内容同时公示。
  四、公示内容的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
  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与合作社无法取得联系的,经查实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更正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后,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与合作社无法取得联系的,在重新取得联系后,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合作社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按规定时间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及时予以修改。
  七、监督检查:工商部门每年将按规定随机抽查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抽查的名单和抽查结果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请认真阅读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及时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各县(市、区)工商局负责其登记的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所在地县(市、区)工商局或通过网络直接向省、市工商局咨询。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给予的理解和大力支持、配合。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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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5-3-20 15: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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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5-3-21 20:34: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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