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被告人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下午1时许,陈某雇佣被告人郑某、被害人杨某等人在来安县施官镇其承包的田地上播种。被告人郑某无证驾驶未按期检验的拖拉机负责播种,被害人杨某站在播种机后面踏板上观察播种机中的种子和肥料是否用完。被告人郑某在田地间转移时,因两块田地之间有条陡坡,在开拖拉机爬坡时,拖拉机车头突然翘起,被告人郑某急忙刹车,致站在播种机踏板上的杨某受伤,当日,杨某经来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人郑某赔偿、补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理。法院根据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遂对其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