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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爱财要取之有道,不义之财绝不可取,勤劳致富才是正道,合法取得才不会被绳之以法。日前,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审盗窃案,以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6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步行至来安县新安镇某街道,采取爬墙翻窗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夏某某家中,盗窃手机四部、黄山牌扑克一副、雪碧一瓶、柒霸朗都外套一件、零钱包一个(内有8.9元硬币)。接着,被告人黄某从被害人夏家的房顶平台往西走,进入另一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盗窃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后被告人黄某又返回夏家的房顶平台,往南走到又一被害人戴某某家中,被告人黄某尚未窃得财物,被人发现并报警,公安民警当场将其抓获,被盗物品均发还给各被害人。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100.5元。经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系精神分裂症,法定能力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10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来安法院 李云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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