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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机械设备已被法院依法查封,他却目无国法,私下擅自将这些机械设备进行非法处置,最终受到法律追究。日前,来安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28日,本院受理原告覃甲、覃乙诉被告李某某、安徽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滁州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3月5日,本院应两原告的申请,依法将安徽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电动单梁桥式起重机2台(俗称行车)、塔吊上施工升降机标准节的配件齿条500根等机械设备予以查封。2013年5月20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查封了安徽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包括原材料齿条300根在内的部分财产。2013年7、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因拖欠他人厂房租金25万元,遂将本院依法查封的2台电动单梁桥式起重机折抵充作部分租金,后将被本院及琅琊区人民法院查封的齿条等物品转移至其租用的滁州市琅琊区西涧办事处城西村某仓库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转移、变卖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没有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的辩解意见,经查,李某某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行为,有证人证言、本院关于该案的执行材料、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查封裁定及查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来安法院 李云楼 吴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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