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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零后小伙在饭店吃饭时,看到朋友与人发生争吵便上前“救驾”,后因其自认吃了亏,当晚又跑到对方家中发泄怨气而拳击伤人。他逞一时之勇、图一时之快,最终因触犯刑法而获刑。日前,来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15日晚,被告人张某与裴某某等人与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同时在来安县大英镇某鹅煲店吃饭。期间,陈看到裴在该饭店吃饭,即进入裴所在包间与其打招呼。因言语不和,二人发生口角。双方吃饭结束后,陈、裴二人继续在饭店大门口争吵。被告人见状,上前与陈争吵,继而发生厮打,陈用其手中玻璃杯砸中张头部,张用拳头击中陈面部,二人均不同程度受伤,后其二人被劝离。被告人张某认为其在打架中吃了亏,遂打电话喊人于当晚23时30分到陈家中。张进入陈家后,用拳头击打陈面部,致陈面部受伤。经安徽省来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的父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来安法院 李云楼 刘开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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