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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一名男子,驾车从施工路段经过时,不慎将一名施工人员撞死。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2015年9月17日18时,梅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G104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水口镇新民村路段时,撞到正在路面施工的工作人员刘某某,此时该段处于施工状态,并设置有“施工路段禁止通行”标牌。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梅某主动报警投案自首,并和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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