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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摆摊不成 铁勺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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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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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10: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八零后小伙遇事不冷静,且法律意识淡薄,只因摊位摆放问题而与他人大打出手。日前,来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闫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5年5月,在来安县城大马转盘路某处门口,闫某某因摊位摆放问题与被害人朱某某发生争执,而后双方发生厮打。期间,闫某某用拳头击打对方面部数下,并用铁勺击打对方面部两下,致使被害人鼻部等处受伤。经来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朱某某鼻部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左眼部及右膝部损伤分别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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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6-6-15 10: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冲动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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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6-6-15 10:36:25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冲动是魔鬼,忍一步海阔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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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6-6-15 19:50:56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被打的好像是我家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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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6-6-15 20:4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遇事要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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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6-6-16 12:10:06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时手快活,后悔恒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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