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水利局、县自来水厂: 为引导节约用水,改善水环境,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力度,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省物价局《关于继续做好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皖价商〔2016〕9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征收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皖价商〔2015〕66号)以及省物价局、住建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皖价商〔2014〕86号)文件规定,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调整来城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来城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来城居民污水处理费由0.60元/立方米调整为0.85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由1.00元/立方米调整为1.20元/立方米。 二、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水资源费不分用水类别,由0.06元/立方米调整为0.12元/立方米。 三、调整来城供水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和分级水价 第一级水量为每月每户15立方米及以下部分,基本水价不调整仍为1.39元/立方米,到户水价为2.36元/立方米。 第二级水量为每月每户16-25立方米,基本水价提高至2.09元/立方米,到户水价提高至3.06元/立方米。 第三级水量为每月每户26立方米及以上部分,基本水价提高至4.17元/立方米,到户水价提高至5.14元/立方米。 2、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实施范围 城区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家庭生活用水执行阶梯水价。尚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家庭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水价标准在第一级水价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增加0.10元,基本水价由1.39元/立方米调整为1.49元/立方米,到户水价调整为2.46元/立方米。 3、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计算周期 考虑到居民生活用水季节性差异,居民阶梯水量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月度滚动使用。全年分级水量按照月度水量基数乘以12计算,在一年周期内,居民家庭用户累计用水量达到年分级水量基数的临界点后,用水量超出部分执行下一级阶梯水价。 4、多人口家庭阶梯水量基数 居民家庭用水户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安装的水表为单位。一“户”住宅对应的实际用水人数在3人以上的用户,向县自来水厂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每增加1人,各分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4立方米。具体操作办法由县自来水厂制定,报县发改委备案后实施。县自来水厂须建立多人口用水家庭信息库,定期进行核查,当家庭用水人口减少时,相应核减阶梯水量基数。 5、困难群体优惠政策 到户水价调整和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后,充分考虑困难群体经济承受能力,对经县民政局确认的来城低保户和县残联确认符合生活困难救助条件的来城贫困残疾人用水、社会福利机构实行优惠,到户水价仍按原标准1.75元/立方米(其中:基本水价1.39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06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30元/立方米)执行。 6、阶梯水价增加收入安排 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规定,实施阶梯水价后,县自来水厂增加的收入,用于来城合表居民用户“一户一表”改造支出不足部分,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对合表居民家庭用户,县自来水厂须制定“一户一表”改造计划,三年内基本完成合表用户改造。县自来水厂按照每户900元的标准(不分平房和楼房)向合表居民家庭用户收取户表改造费用,对经县民政局确认的来城低保户和县残联确认符合生活困难救助条件的来城贫困残疾人免收自来水户表改造费用。 (二)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非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由1.81元/立方米调整到2.00元/立方米,到户价3.32元/立方米。 (三)调整特种行业用水价格 特种行业用水基本水价由2.34元/立方米调整到3.78元/立方米,到户价5.10元/立方米。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 附件:来城自来水到户价格表 2016年12月14日 来城自来水到户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表居民家庭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 | | | | | 对经县民政局确认的来城低保户和县残联确认符合生活困难救助条件的来城贫困残疾人用水、社会福利机构 | | | | | | | | | | | | | | |
备注: 1、执行居民生活水价的范围:居民生活、部队、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用水。 2、执行非居民生活水价的范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市绿化、环卫、消防、公园、工业企业、医疗卫生、商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业、餐饮业、旅游业、文化娱乐业等用水。 3、执行特种行业水价的范围:建筑施工工程、混凝土搅拌站、桑拿浴室、足浴、洗车业等用水。 4、以上到户水价自2017年1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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