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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借住之时 盗窃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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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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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9 14: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晨刊讯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了一起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了解,刘某某因为没地方住,被好友好心收留,但他不知感恩,反而干起了盗窃的勾当。2016年7月4日上午,刘某某趁帮好友照看小孩、家中无其他人之际,将卧室橱柜内黑色皮包里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个盗走。经鉴定,被盗项链及吊坠价值共计4863元。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行为构成盗窃罪。

(李维忠记者胡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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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6-12-29 14:4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农夫与蛇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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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6-12-29 15:24:54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智商堪忧啊!假现场做做,也不会那么快怀疑到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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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6-12-29 15:49:26 | 显示全部楼层
知恩不报,反而偷盗,这个没有良心的东西。。。。。。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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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6-12-29 16:2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兔子不吃窝边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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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6-12-29 18:2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兔子喜吃窝边草啊!

楼主请和我联系,您春天顶贴的赠品好物归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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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6-12-30 07:57: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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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6-12-30 16: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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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6-12-30 17:36:31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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