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科、各分支机构: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现将简化业务办件资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 根据《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需提供:提取(转移、销户)申请表、贷款核定表、住房情况查询结果证明、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借款合同、还贷明细、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现简化为:提取(转移、销户)申请表、贷款核定表、住房情况查询结果证明留存原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购房发票留存复印件,提取业务其他材料原件摄入影像,不再要求提供留存复印件。 二、住房公积金按月划扣方面 原规定,办理按月划扣业务需提供委托划转偿还贷款申请表、委托划转协议、委托转账授权书、借款人还款账户信息反馈表等原件留存并摄入影像;银行卡、身份证原件摄入影像留存复印件。现简化为:银行卡留存复印件,身份证不再要求留存复印件。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 1、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按《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细则》有关要求提供原件并摄入影像外,以下资料复印件简化:由原购房合同整本复印简化为仅提供购房合同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及产权人签名页;除异地贷款或证明共同生活外不再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2、原规定,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未托管”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卖方(产权人)及配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至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面签转款承诺书。现简化为:卖方(产权人)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等至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面签转款承诺书,不再要求提供配偶的相关资料。 四、有关要求 各业务办理部门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收集办件原件及复印件,并将应保存影像材料的,全部摄像保存,杜绝漏摄、漏存现象,确保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对需留存复印件的,应要求提取、贷款人在复印件上签名。 特此通知 附件:业务材料简化对比清单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提取资料简化对比清单.xls
贷款业务资料简化对比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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