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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关于完善独生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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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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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7 12:5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完善独生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滁金管〔2016〕11号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服务民生改善,支持住房消费,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同意,现就独生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适用对象: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缴存家庭(以下简称独生子女家庭),不论现在是否一起居住,均视为共同生活(包括不同在我市),父母、子女(年满18周岁的)单独或共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相互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
    以下情形可以相互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发生危重疾病及遇到其他突发,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子女单独或共同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中:缴存人在市外购买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保证人保证。
    四、关于办理使用申请的程序与要求
    提取额度、程序等按《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等规定执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程序等按《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独生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独生子女证,又生育的且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不享受本政策。
    特此通知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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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7-5-7 14:41: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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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7-5-8 13:44: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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