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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3205458/201610-00014 | 信息分类: | 上级政策解读 | 内容分类: | 其他,其他,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6-10-25 | 发布机构: | 滁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6-10-25 | 生效日期: | 2017-07-31 11:22:17 | 废止时间: | 20220202 | 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 名称: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解读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解读滁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www.chuzhou.gov.cn2016-10-25 00:00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   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对涉及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
  《条例》规定:新建物业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建设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租金,应当保障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目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将促进全省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管理、维护等工作规范化,更好地贯彻中央关于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确保人防工程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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