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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不适合:
业主委员会在提交起诉材料及证据时经法院审核1个多月后受理了,法院并出具了要求我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6407元,要求将交费凭证复印件给法院。现在说主体资格不适合,那么当时就不该受理此案,或者告知业委会哪些诉求不合适,哪些合适。业委会也会考虑起诉哪些,不起诉哪些。这是谁之错,谁之过!
二,1.案件材料复印:回复中说:“史文称,疏忽大意,沒有留存,愿意自己花钱上街复印…″,这是胡编乱造,无中生有的事。这是什么时候的事?写出时间?这是在博得读者同情心里误导读者对我的评论,同时博得读者对法院某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是如何的好。
案件的所有证据材料都是我提供给法院和律师的,而且原件也在我这里。我能没有留存?
2017年12月下旬,是我们要求申请再审,中院的人要求复印一审二审的全部证据材料,所以才要求来安法院复印的。因为律师动了脑颅开颅手术,人在来安休息,律师司务所在南京,卷宗已归档,所以我才要求法院给复印证据的。法院能编造出这样的回复我实在是无语了。
有人要问你有原件为什么还要到法院去复印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审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径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一一十三省略)。″
我们在第一次庭审中当座递交了要求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书,李法官当时接收了申请书,但未收集证据,而且在判决时判决我们证据不足?这就是我必须要拿的证据,也是我要求复印全部证据的唯一目的,不好明说怕他毁灭证据。
在2018.1.8下午去法院的档案室复印证据材料,复印好后李法官的书记员还是助理来查看一下,拿走了一部分,其中包括申请书。1月11日又去法院档案室直接要求复印申请书,说明申请再申审必须得要。现已复印了申请书。
要求复印卷宗材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院回复中,我几次去要复印件好像是故意找茬。现在我来说一下去要复印件是不是故意的:
第一次去要求复印一份来安国土局出据的证明,证明国土局同意前物业在沒有新物业接手的情况下撤离小区,仃止服务。这是国土局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造成小区一个月另五天无人打扫卫生,垃圾遍地,蛆蝇满地,复印此件是以后找国土局讨说法,这有没有错,当时李法官不耐烦的给复印了一份。拿了这个复印件去国土局找他们都说不知道,问我这复印件是哪来的,复印件上没盖章,又去法院要求盖章。一次复印跑二次完成。
第二次是要上诉,需要复印庭审笔录;看一看双方的辩论,知己知彼,看看需要补充些什么。不看不知道,看了吓一跳,我在辩论时的辩驳怎么几乎没有。
第三第四前都以说过了。
我是六十多岁的人了,且有类风湿病,手腿关节肿痛,走路都一瘸一拐的,我想去法院爬台阶吗?那,档案室还在三楼。
还有个问题想问一问法院合理不?
在二庭庭审中李法官压制我们的辩论权,我和律师还沒说几句打断叫我们的辩论说简单点,简单点,有些问题还沒说完,好了好了下个问题,而对方辩论时,还时不时的提醒和解释生怕我们不明白。(在此声明需望法院保持庭审录像到案件最终结束),在二庭结束后就去法院信访办反应了此事,当时徐副院长接访了我。根据再审的要求“驳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可以再审”。我在2017年12月下旬也就是找李法官要复印件的时侯打通了徐副院长的电话,要求复印她接访的材料,十几天后徐副院长说书记员生病材料找不到了,我要求出据一封证明,证明我向你们领导反应过的此事,徐副院长说法院不可以出证明,要我重新去作笔录,笔录的时间是1月11号,笔录的复印件不给盖章说法院有规定。请法院出示不出证明、不盖章的规定和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事实终究是事实!真理永远是真理!法院是人民的法院!需望法院给出一个合理解释。
待我把申请再审的材料递交到省高院后,再把来安法院的判决一条条的对照法律条文在论坛上逐一驳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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