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规范性文件
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对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健全制度,规范程序,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确保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落实落细,并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与机关公文处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等制度的衔接。
二、明确要求、规范程序
(一)统一登记。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起草部门将文件草案等相关材料(见附件)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统一登记。
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办文机构统一登记。
规范性文件草案统一登记后,由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按照《来安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来政〔2013〕4号)的规定和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的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统一编号。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领导签发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使用专用发文编号进行统一编号,发文编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来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为来政规〔20XX〕XX号,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编号为来政办规〔20XX〕XX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经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本部门负责人签发后,统一以“来××(部门简称)规”作为公文代字,按照年度编排文号(例如,来安县民政局2018年公布的第一件规范性文件的编号为“来民规〔2018〕1 号”)。
(三)统一印发。经过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制定机关统一印发,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和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密切配合、加强管理
文件制定机关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载有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送档案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供公众免费查阅。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职责,通过调阅、抽查制定机关的发文登记簿和有关文件的方式,加大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力度,对未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并定期通报。
附件: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有关要求
2017年12月21日
附件:
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统一登记有关要求
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请县政府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请示;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解读方案;
三、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内容主要包括文件的制定背景和必要性,拟设立主要制度和措施的基本内容、设立理由和依据,征求意见及对所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起草部门法制机构或法制员的审查意见等);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材料;
五、征求意见情况及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听取公众意见、政府网站征求意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和专家论证情况);
六、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制员的审查意见等材料。
材料齐全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登记后转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全的,退回起草部门重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