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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元旦春节打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为切实保障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消费安全,自2021年12月开始开展“两节”打假专项行动,来安县市场监管局集全局之力,对全县重点行业、重点商品、重点区域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共出动执法人员1100人次,检查经营主体900余户次,检查生产加工单位50家次,开展政企联手打假6次,共办理各类行政处罚案件280件。为警示震慑违法分子,现公布一批“两节”打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豆某等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蓝月亮”牌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案 2021年12月30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经暗访摸排发现一伙外地人在来安县汊河镇金港湾社区某出租屋囤积标称“蓝月亮”牌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商品,每天早晨从出租屋提货后驾车在苏皖交界乡镇兜售。2021年12月31日,该局联合公安部门现场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蓝月亮”牌洗衣液2312瓶和用于兜售“蓝月亮”牌洗衣液的车辆9辆,上述“蓝月亮”牌洗衣液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当事人豆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该局对豆某等4人分别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合计80000元),另有5名涉案人员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2021年12月7日,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来安县新安镇大柳居民区的某食品坊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超范围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经抽样委托检验,当事人生产的桃酥铝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鉴于当事人生产的桃酥铝含量超标,可能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涉嫌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该局于2022年1月12日将该案移送来安县公安局侦办。 在两节打假期间,来安县半塔镇某百货超市经营的谷满源牌老式玉米花,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2月,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09月09日以4元/袋价格购进该批次产品108袋,销售单价为5.8元/袋,货值金额共626.4元,共售出105袋,获利18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9元;2、罚款20000元;3、没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2021年12月,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长江禁渔 打非断链”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来安县某酒店供顾客点菜的电子点菜单上标注有“千岛湖鱼头煲”字样,并附有宣传图片,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点菜单上宣传的“千岛湖鱼头煲”的制作原材料实际上是从市场采购的普通花鲢鱼头,而非来自千岛湖产的鱼头,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该局给予当事人罚款5400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猪肉市场检查时,在某乡镇农贸市场发现林某某摊位上销售的猪肉胴体无检验检疫印章,现场也不能提供上述生猪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查明,当事人林某某自行宰杀了生猪一头,部分猪肉用于灌装香肠,其余猪肉与其采购的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混放在一起售卖,至现场检查时止,共售出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11公斤,获利66元。
当事人林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该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6元;2.罚款10000元。
安徽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案 2021年11月,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一台叉车未能提供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等材料,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2021年12月,该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此台叉车正在使用,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供该台叉车的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近期,来安县市场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两节”市场专项检查时,发现来安县施官镇于某经营的食品经营部货架上摆放的10瓶“天之蓝”牌白酒疑似假冒商品。执法人员现场将该白酒先行登记保存并委托注册商标权利人进行辨认,经辨认,上述“天之蓝”白酒均为假冒商品,侵犯了江苏江河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白酒进行扣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已立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安县某家禽经营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作弊计量器具电子秤案 春节前夕,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来安县弘舜市场内的经营户使用的计量器具电子秤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某家禽经营部故意使用作弊电子秤称重,执法人员使用标准码进行衡量,在按下作弊按键后,称重数值明显增加。作为结算依据,缺斤少两,欺骗消费者,执法人员当场对作弊秤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计量器具电子秤1台;2.没收违法所得1040元;3.罚款1000元。 2021年12月30日,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两节”市场检查时发现彭某经营的百货店内在售的1盒雪花酥已经超过保质期,该局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雪花酥予以扣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该局给与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安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近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来安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原料库内发现8袋标注“QS”标志的大米未标注合格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查明,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农家锅巴未标注营养成分信息,同时保质期标注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6元;2.罚款20000元;3.没收大米8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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