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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涛语风飞 - 

县医院问题杂谈(申请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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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09-3-16 09: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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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09-6-3 13:37: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出现也不是一天两天了,没人管特,特就无法无天唉~~这叫压榨基层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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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09-6-3 16:5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人有背景,很叼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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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09-6-3 19:3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很多单位都这样吧,最底层的就是没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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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09-6-3 21: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年头有的事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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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09-6-4 11:3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张兴中于2009-02-18 15:39发表的 :
群体性事件上访不失为一种迫不得以的好办法.

支持。虽然群体性上访国家是禁止的,但是只有这样做才能让那些人害怕。
以前觉得上访去个把人就行了,现在看来,要么不去,要去就一帮才能把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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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9-6-10 15:5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在这发牢骚有用吗,去劳动局投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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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9 17: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了解了县医院一些问题,不吐不快,希望没有触动到某些人!本人只能说,以下所说之事,完全属实,没有虚构!同样的内容,县长信箱里也发了,用同样的ID发的,不知道能不能发出来……

问题一:置《劳动法》不顾,全院职工只有医疗保险,而无其他任何社会保险!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现在,县医院职工分为三种性质:第一种是正式职工,第二种是大集体职工,第三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职工。对于第一种职工,医院不为其购买其他社会保险,我可以理解,毕竟他们退休后有退休工资。但是对于,后两类的职工,医院不为其购买其他社会保险,他们今后的生活有任何保障。更难以理解的是,县医院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一式两份(全为医院所留),签订合同的职工也就是劳动者本人竟然没有合同。

试问:当今的法制社会,你县医院这样的做法,是否妥当?

问题二:置《劳动法》、《护士法》不顾,全院临床一线员工同工不同酬!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该法第七十二条同时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另外,根据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亦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护士法》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从工资待遇上,有正式编制、合同制、临时工性质的护士实行同工同酬。而县医院的现状是非正式编制护士,一些合同制护士干一样的活,薪水却只有在编护士的一半。
现在,再给大家做个比较,大家就看的更清楚了:
横向比较:县医院 正式职工工资为1000+元 大集体职工工资为700-800元,聘用护士甲工资(已在医院工作5年)为500-600元。
纵向比较:中医院、家宁医院与护士甲同样资历的护士,工资为1000+元。
在县医院还有个怪事:医院开电梯职工乙,工资为700+元,比聘用的护士要高。还真是奇怪。

再问:当今的法制社会,你县医院把聘用职工当牛当马,是否妥当?

问题三:奖金分配严重不合理

近日,县医院下发7—10月绩效工资方案。某院长丙,当众狂言:这个方案就这样定了,你不同意也得同意。不同意,就把奖金没收,充入医院。
听了这样的话,简直是无法理解。当今社会,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强调按需分配。你院长到好,把医院看成了自己的一言堂,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想把职工捏圆就捏圆,捏方就捏方,那天下还有你院长不敢做的事情吗?
此次奖金发放,某院长丙绩效工资8000+元,科室主任4000+元,护士长3000+元,普通职工1000—2000元。更有甚者,医院开电梯职工乙此次绩效工资为1200元,比数十位临床一线的护士都要高,简直贻笑大方。

最后问:你院长丙,何德何能,奖金能拿到8000+元?

转发:(县医院基层职工所写)

关于要求公开、公正、公平分配奖金的报告

各位院领导:
我们基层职工对此次奖金分配方案表示极度不满和强烈的抗议。
一、奖金分配的改革是为了调动广大医护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是为了全体职工的根本利益。但是管理阶层与基层职工的奖金分配不合理的差距过于悬殊。在定岗定位的基础上,合理拉开适当的档次,打破“大锅饭”,消除平均主义,这是合理的。我们可以承认差距,但不能接收盲目任意的扩大差距。不合理的差距不但加剧了我们不平衡的心理,更挫伤我们工作的积极性。新的奖金分配方案只激励了管理阶层而忽略了广大的基层职工。轻业务而重行政管理,严重的打击了我们工作的积极性,产生严重的相对剥夺感。
二、奖金分配不公开不公正。管理阶层的奖金如何核算?如何分配?都是在管理阶层的内部进行的,不对基层职工公开。管理阶层的奖金为高基数*高系数。高基数包含各科室职工的纯奖金、加班费、病历费、上台费、各项提成和108的工资津贴。管理阶层在财务科提取高系数奖金后又在科室二次提取。我们基层职工不但被剥夺了加班费、病历费、上台费、各项提成,甚至还有我们的工资津贴。我们不禁要问,新的奖金分配方案到底是本着谁的利益出发的?
三、医院规定加班费从奖金中扣。也就意味着加班越多越辛苦,科室的奖金就越少。干得多,罚得多,拿得少。难道“按劳分配”在我们医院只是旗帜?只是标榜而已?只是领导阶层的挡箭牌、护身符吗?
我们对不合理的分配方案表示强烈的抗议!我们不要轻业务重行政!!我们不要等级化!!我们不要被层层剥夺!!我们要重新分配奖金!!我们要同工同酬!!我们要多劳多得!!我们要公平公正公开!!!!
来安县人民医院基层职工
200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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