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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一场离婚牵出四笔“连环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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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09-11-20 20:4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家务事不便参与,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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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09-11-21 00: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都想要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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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09-11-21 04:5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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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09-11-22 13:0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盲!夫妻关系成续期间,债务、债权是共同的。反之,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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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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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0 20: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夫妻离婚引发的“连环债务”纠纷案。据悉,来安县人胡某某(女)与詹某某于2004年6月诉至法院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认可家庭无债权债务。
  2008年7月,胡某某的哥哥和姐姐将詹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詹某某偿还欠款10200元。詹某某对胡某某哥哥所出示的欠条没有异议,但认为与胡某某姐姐的债务关系发生在他与胡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与胡某某共同偿还。法院审理查明,詹某某与胡某某早在2004年6月25日便已解除夫妻关系,而欠据的落款时间为2005年3月27日,法院遂依据欠条判决詹某某偿还胡某某姐姐8000元。

  同年10月,詹某某的姐夫刘某、包某持詹某某出具的欠条又将詹、胡二人诉至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欠款34000元。胡某某对此欠据的真实性予以否认;此外,还特别指出:她与詹某某在离婚协议和民事调解书中均载明了其家庭无债权债务。法院据此认定该债务系詹某某的个人债务,遂判决由詹某某一人偿还,胡某某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在此提醒,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出现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应积极举证,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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