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论坛

点标签看更多好帖
收起左侧

[散文随笔] 也谈交友

[复制链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3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2]偶尔看看I

分享到:
发表于 2012-5-29 15:4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看到一位网友从心理学角度,对交友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增识非浅。今天,我也想借这一话题,从传统审美角度和社会现象,谈点个人粗浅认识。     
    朋友,是人人需要而喜欢的社会客体,老少皆然。一个人,如果终生未遇到,或未结交一个知己朋友,那将是处世的欠缺和做人的遗憾。因此,如何交友是人生面临的重要课题。
    中国圣贤们,对如何交友,交什么样的朋友,早有论述,并渗入国民骨髓,被世人普遍接受和认可。“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那是封建士大夫和现今名流们的处世哲学。小民无须去伤那么大脑筋。我想,大体注意以下几点就说得过去了。
    一是要端正交友的动机和心态。古人说,朋友有三种类别。财利相交者,谓之知己;心心相印者,谓之知心;同气相求者,谓之知音。愚以为不妨把交友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为谋生而交友。多个朋友多条路,朋友多了路好走。尤其交上个屈志老成,急则可相依的朋友,岂不是人生一大幸遇。君不见出门办事,面对人地生疏,处处碰壁的尴尬。而经朋友相助,一路过关斩将的惬意。谁嫌朋友多余?但求多多益善。另一种是为谋心而交友。求个兴趣爱好相近,脾气性格投缘,交流没有文化隔壑,可以与之互为切磋,相得益彰。可以与之奇文共赏析,好事相与祝。交这两种朋友都需具备良好的动机和心态。不论前者后者,皆须注意双向交流。前者需要在经济方面作些互动,而后者主要是多作思想情感交流。切不可只要求对方尽义务,自己从无付出。
    二是要掌握好择友的标准。孔子说:有益的朋友有三种,有害的朋友也有三种。同正直的人交朋友,同诚实的人交朋友,同见识广博的人交朋友,这是有益的。同惯于走邪道的人交朋友,同惯于阿谀奉承的人交朋友,同惯于花言巧语的人交朋友,这是有害的。愚以为,朋友不可不交,也不可乱交。要注意识别,观其人品性格,求大同存小异。不看人对我,只看人对人。不知其人视其友。就是说,你不了解这个人,但是,你可以观察这个人平时喜欢跟什么人打交道,便也就大体知道这个人属于哪种类型了。但也不宜过于苛刻,需知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俞伯牙结交锺子期,那是高山流水遇知音。标准太高太雅,常人不敢企及。尚若非得完人不交,怕这世界上配作朋友的人就有限了。
    三是如何与朋友相处。首先要以诚相见,以心换心。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互相关照,互相帮助。不仅仅计较,亦不事事烦扰。要设身处地的为对方着想。以相处愉悦,不成负担,乐于交往为宜,君子之交不可强求。尤其要处理好物质利益的关系,须知亲友不共财,共财两不来的基本道理。曾记得马克思说过,社会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物与物之间的关系。不明了这一点,那就要犯交友幼稚病。


193304g50-4.jpg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12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69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2-5-29 16: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生难得一知己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25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44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2-5-29 16:5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472 天

连续签到: 2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2-5-29 19: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逃夭灼其华是我


    你的知己是谁?{:soso_e116:}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5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3069 天

连续签到: 163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2-5-29 20:3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龙沙快雪


    那个吹口琴的是你的知己吧。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3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2-5-31 07: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水云轩主人


    应是知音。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