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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网络是个虚拟空间但不是假冒伪劣产品的法外藏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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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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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3 20:5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些年,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支付的发展,对于很多人而言,网购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商务部最新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达5.16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6.2%。就在大家享受网购便利的同时,各种网购陷阱也随之频现。假冒产品囊括了消费者的衣食住行用,并且这些大多是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产品,在国内市场更是屡见不鲜,特别是在一些后起的、规模普遍较小的行业,比如汽车用品,不法商家,为了一点小利,竟敢不顾广大消费者驾车人身生命安全,用塑料手压浇花瓶,手工灌装辣椒水或姜味桔味带香味水来,假冒,益旺猫汽车驱鼠剂。所谓植物型的假冒驱鼠剂,是直接用樟脑臭丸磨粉上色,假冒驱鼠剂,有的用防锈剂,蜡剂假冒驱鼠剂,或印假公司,假商标,假条形码,假代购台湾,香港,日本,德国,澳洲进口的。还有网店,用150豪升防身辣椒喷剂改包装换电子驱鼠器的商标假冒驱鼠剂,或用500豪升钢瓶装煤油味防锈剂,印迪士尼卡通图,和蓝猫,虹猫,功夫猫,卡通图假冒香港台湾进口驱鼠剂,假冒驱鼠剂包装条码和产品名称不符.假冒驱鼠剂没有国家专利证书,和任何盖有国家机关单位认证大印的有效证件!没有注册第5类驱鼠药剂商标。是三无产品!近期,《新闻调查》记者跟拍了西安一位消费者的经历。去年“双十一”,姜先生上淘宝网买了一把促销的飞利浦剃须刀,本以为自己借着电商节捡了个便宜,不曾想,飞利浦维修中心告知姜先生买了假货。在维权路上,姜先生费尽周折,仍以失败告终。首先,网店不仅不认账,还反咬姜先生拿假货来骗钱!即使媒体记者再次购买,发现仍然是假货,该网店还是不认账。当消费者向淘宝平台举报,淘宝平台称,由于超过了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时限,需要提供四类凭证说明所购商品为假货之后才能帮消费者维权:一、出具卖家承认自己售假的聊天记录;二、由品牌方、厂家出具鉴定真假的官方凭证;三、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四、工商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但是问题来了,一则,卖家打死都不承认售假,第一个凭证就卡壳。二则,品牌方、厂家不对任何个人出具官方书面凭证,个人维权的路被堵。三则,质检部门只管下线生产领域,不管线上流通环节。四则,找工商部门维权,要找网店或网站所在地区的工商部门,同时,网络商家无需工商登记,难以查找,更没有法规强制性,难以实施处罚,遑论获得行政处罚决定书。
  由此可见,网购假货一旦遇到无耻霸道的商家,消费者注定维权无门!这也暴露网购假货维权漏洞,或者说原本靠商业诚信维系的那层薄薄的关系被彻底撕开了。可以肯定,开了这个先例以后,不排除有效仿者。因此,完全可以预见,坑害消费者的类似案件将会逐步增多,消费者维权难则会不断扩散和蔓延。笔者认为,这对电子商务平台及监管部门打假提出了新的更严峻的形势要求,不可漠视和懈怠。
  就当下而言,电商平台要按照“网络实名制”要求,对入驻平台的电商进行实名登记,保证每一家网店都可以找到创办者的相关信息,包括家庭住址、现住地、个人身份证信息、联系方式、建立诚信黑名单等一个都不能少,防止有的网店店主进假售假,然后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导致消费者找不到售假网店店主,给消费者维权带来麻烦,并成为电商假货的藏身之地。
  监管部门要主动适应电商时代,对假货的监管,从法律法规到具体的监管行动,都要主动跟进,该上线的不能仍然呆在线下,停留在传统的消费时代,该出具假货鉴定结论的,不能拘泥于线下,找理由推卸责任。但尴尬的是,打假依据的还是24年前出台的《产品质量法》,“电子商务法”迟迟没有出台。同时,监管部门还没有转变观念,没有主动适应电商时代,结果,成全了售假货的电商,坑了消费者,这就是失职渎职,应当问责,否则,网购假货维权漏洞恐难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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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楼主| 发表于 2018-8-8 23: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假冒伪劣商品是指商品的质量没有达到国家质量管理法规 所规定的标准的商品,具体包括如下种类:(1)没有达到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商品;(2)伪造和虚构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商品;(3)没有合格证或者没有合法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商品;(4)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的厂名和厂址的商品;(5)限期使用的商品没有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商品;(6)制造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商品;(7)凡属处理品的(含次品、等外品)而没有在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的商品;(8)已经失效、变质的商品。从以上假冒伪劣商品的种类可知,假冒伪劣商品不单纯是该商品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符合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及使用性能的国家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即不合格产品;还包括该商品所内涵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等)的使用没有获得合法所有权人的许可,即假冒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商品。就假冒商标的产品,又可以分为:(1)假冒商标,同时产品本身没有达到同类产品的最低质量标准的,属于不合格的产品;(2)假冒商标,但商品本身的质量达到同类合格产品的最低质量标准的,属于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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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楼主| 发表于 2018-8-11 11:3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强部门监管协作。充分发挥网络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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