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城罚决字〔 2023 〕第40-2号
当事人:袁某仕 水口镇104国道安置房4号楼项目直接负责人 住址: 来安县新安镇xxxxxxxx 身份证号:3411xxxxxxxxx 联系方 式:1396xxxxxxx 来安县水口镇104国道安置房4号楼项目于2018年9月开工建设,建设规模5244.06平方,合同价6960910.10元,2019年5月竣工。该项目已完工并交付使用,但至今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直接负责人:袁伟仕,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3 年 9月 19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来安县水口镇104国道安置房4号楼项目于2018年9月开工建设,建设规模5244.06平方,合同价6960910.10元,2019年5月竣工。该项目已完工并交付使用,但至今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直接负责人:袁伟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来安县水口镇104国道安置房4号楼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直接负责人:袁某仕。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来安县水口镇104国道安置房4号楼项目已完工并交付使用。 2023年11月 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 (来)城罚先告字【2023】第43-2号 ,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来安县水口镇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符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86项一般情形,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86项规定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单位罚款百分之六的罚款,计5011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049816110300000067)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来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来安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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