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廉租住房政策宣传问答 1、申请廉租住房必须由户主 本人到社区申请,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 2、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3、享受本县城镇低保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人均收入低于 656 元的家庭,并且随着本县城镇低保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调整而调整。 4、廉租住房配租标准人均建筑面积为15㎡ 。 5、家庭成员具有县城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县城常住居民户口5 以上。 6、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可以为1人。 7、廉租住房每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以内。 8、社区管理委员会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受理申请后,社区应及时将申请资料报送房产、社保、民政、派出所、车辆管理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商、税务、新安镇人民政府、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9、新安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申请家庭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10、县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安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公示栏、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11、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按登记先后顺序轮候配租。 12、在轮候期间,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实际居住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经审核,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县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取消登记。 13、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在配租期内,因户口迁出本县或者连续1年以上人均月收入超出656元或者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配租资格,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立即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应在3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 14、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1)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转让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5)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的; (6)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房屋坍塌、火灾等安全事的; (7)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以上拒不收回的,由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15、租赁(购买)期间,家庭成员如有变动(分户、死亡)的租金相应随之变动。 16、实物配租家庭应当服从物业的统一管理,不得将配租住房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者空置,不得将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上市交易,不得与其他住房进行调换,不得擅自加层、改建、扩建或者改变配租住房结构、设施、设备,不得改变配租住房的使用用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17、实物配租家庭装修房屋,必须经产权人同意,并将其设计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且必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的规定,并对装修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18、承租人应当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使用不当造成设施损坏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19、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按欠租金的10%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欠租违约金=欠租金额×10%×逾期月数。 20、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应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自觉遵守合同约定事项。 21、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享受廉租住房户进行年度审查工作,清理、腾退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户。 22、群众有权向社区及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举报不符合享受廉租住房的保障户,社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对群众举报事项应及时核实,并予以回复。 23、信息公开:分配政策信息、分配对象信息、分配房源信息、分配程序信息、分配过程信息、分配结果信息、退出信息等全面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来安县住建局 201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