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论坛

收起左侧
楼主:花红园 - 

[焦点话题] 城市广场哭泣的眼泪

[复制链接]

参加活动:7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251 天

连续签到: 3 天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3-7-18 16:51: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现象都好几天了、、有关部门该要管管了、、、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110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3-7-18 17: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初建城市广场是好的,初衷也是为了市民。可是现在的结果让人心疼,政府的不作为,管理的不到位,究竟是谁的错,市民的素质也是有待提高的,比较城市广场是来安的一个窗口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26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3-7-18 17:37: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只为一点小利,让大众休闲广场变成个人赚钱的场地。加强管理,正确引导。车辆定点停放。清除广场中央K歌点,还有卖电动车人。地税门前可停放车辆。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27 天

连续签到: 2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3-7-18 18:24:15 | 显示全部楼层
爱护花草人人有责,小草也是有生命的。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39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3-7-18 20:4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管理人员下班了!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1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48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3-7-18 21:38:16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源是公共的,千万不能让某些人变成自己赚钱的场所。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6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60 天

连续签到: 2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3-7-18 22: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广场是用来市民休闲锻炼的场所,不是个别人和商家的经营场所,市容局收钱不干事,严厉谴责,如果再没有人管理,那真该去政府讨个说法了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114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3-7-18 23: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昨晚上去的时候! 确实如此!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372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3-7-18 23:2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拳过留痕 发表于 2013-7-18 10:35
来安特色

说我的吗  啊啊啊啊 啊啊啊 啊 啊啊啊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7-21 16:4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广场是为了民众锻炼休养之场所,怎能成为卖场?堪忧!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