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障卡目标、意义
社会保障卡是整合医保、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业务应用系统和信息系统,逐步建成面向城乡居民,在社会保险、金融服务、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等多领域广泛使用的社会保障卡体系与运行管理机制,实现“一卡多用”全市通用、全省通用、全国通用,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该卡是经国务院批准继人口身份证之后,第二个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有效证件,公民逐步实现一证一卡。
二、社保卡有哪些功能? 1、身份凭证。作为就业服务、用工备案、就业扶持政策和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疗费用报销、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业务办理的身份凭证。
2、信息查询。以社保卡为入口,持卡人可登录网站或通过触摸屏查询相关信息,可在网上办理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
3、医疗费用结算。凭卡可办理在来安县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具体操作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异地医疗结算需要视其他地市的社保卡建设情况而定。
4、社会保险费缴纳。包括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银行代扣等。
5、待遇领取。包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各项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医疗费用等的报销,以及面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各类扶持政策补贴的领取。
6、其他便民服务。加载金融功能后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
三、申领对象
自7月15日起,凡在我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开始申领登记表;8月20日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开始申领填写登记表,9月底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在校学生开始申领登记表。
四、申领途径
1、用人单位参保职工采取集体申领方式,由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在我县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大厅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领取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组织职工核对、更正个人基本信息,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统一回收交社保卡经办窗口;
2、城镇个体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关破倒闭企业参保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在我县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大厅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填写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3、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由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协助组织申领登记表的发放和回收工作;
4、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负责,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协助组织申领登记表的发放和回收工作。
五、申领登记截止时间
1、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为2013年7月31日[城镇个体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关破倒闭企业参保人员(含离退休人员)自2013年8月20起开始申领,截止时间不定];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为2013年8月20日(参保学生为2013年10月20日);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2013年8月31日;
4、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为2013年10月31日。
六、申领要求
参保人员申领登记时应提交本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申领登记的应提交委托人和本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委托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提交监护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户口簿本人页复印件;无照片的或者照片不正确的应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
信息采集工作人员应认真阅读申领表填写要求,核对申领登记表信息,发现错误的应在更正栏更正。申领登记表须经本人(委托人、监护人)签名确认,严禁其他人代签,其他要求参见申领登记表填写说明。
七、社保卡申领费用
首次申领社保卡免费。补卡、换卡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八、临时社保卡的办理
社保卡丢失、损坏无法使用及正在办理过程中,急需持卡就医或购药的,可以申领临时社保卡,并交纳20元押金。
在领取社保卡时须交回临时社保卡、押金条,退回押金。
丢失临时社保卡或押金条的,押金不予退回。
九、领卡、启用
申领人在申请60个工作日后,到申办点领取社保卡(集体申领的由单位经办人统一领取)。领卡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及申领回执,领卡后按银行指引完成社保卡的激活;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出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及申领回执。
十、原社保卡(医保IC卡等)与金融社保卡如何衔接?
现有医疗保险卡、退休人员工资卡、农保享受待遇人员工资卡照常使用,待全县社会保险卡信息采集工作结束并制卡、发卡后,统一进行替换工作,时间将另行公告通知。
十一、社保卡换领
社保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正常读写的,持卡人应申请换领新卡,并按规定缴纳制卡工本费。
十二、来安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来安县社会保障卡管理办公室,人社局院内,联系电话:0550-5632696
来安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心,人社局院内,联系电话:0550-5631016 5628897
来安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人社局院内,联系电话:0550-5631012 5625021
来安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人社局院内,联系电话:0550-5632650
注:关于社会保障卡启用和后期使用管理规定,另行公告通知。
来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