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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电信息] 来河的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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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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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5 20: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河自去年底建好的生态湿地 和景观一体的休闲场所,鱼在水里游白鹭在水边,这样的生态应该得到保护,可是现在了白天有人用粘网晚上用电瓶,这能好吗?希望有关部门看看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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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3-9-25 20: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河环境好了,鱼虾多了,一些人的心术也不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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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3-9-25 21: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人实在太高了,逮鱼不用网,----用电击。逮鸟不用抢,----用网,用强光。
我就在想,如果把钓鱼岛交给这些人去收复,他们会出什么奇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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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3-9-25 21: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立法不严,要是逮到电鱼的判他几年,看看还有人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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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3-9-25 23: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真是的,每天都看到有人背着电瓶电鱼。搞得我们老家池塘里抽干了想抓一顿杂鱼都不够!只有几条小水鱼,害的我家猫站在池塘边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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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3-9-26 07:26:49 | 显示全部楼层
电瓶电鱼应该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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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3-9-26 07:3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恶的人,要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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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3-9-26 07:3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恶的人,要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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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3-9-26 08: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环境好了,也需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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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3-9-26 13: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法》规定,向水中施放电电鱼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用电行为,如果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是要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种“电鱼”行为,就是危害公共安全了。没有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拘留或罚的行政处罚,有后果的,则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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