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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新潮电脑 - 

[市民投诉] 发表阳光权被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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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22:3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本来就有定   每栋楼的楼间是有明确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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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22:32:5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不知道开发商是怎么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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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22:3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难道就要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市民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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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22:40:5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政府为了赚钱·只是一顾的卖土地··违规建设·所以还是打投诉电话给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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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12-12 08:11:51
现在的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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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2 14:25:15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
《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专家说法: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此次《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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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2 14:2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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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2 14:31:38 | 显示全部楼层
4.1 太阳直射:公共卫生的新认识
一直到这里,日照问题其实还一直在“自然采光”(natural daylight)范畴内,日照标准的建立也一直以视觉的舒适性作为基本问题。在20世纪20年代医学上的新认识确定了自然光对于健康居住在生理及心理上的重要性。20世纪20年代新住宅的发展就以此为主题。
在缺乏日照和通风的密集贫民窟中流行肺结核[3]、佝偻病等早已是基本共识。在当时,人们对出于卫生要求的日照问题有了新的认识。人们普遍知道,日光中的紫外线能杀菌,而窗玻璃降低了能杀菌的紫外线的入射量;也有学者证明日光的长波多项疾病有预防作用;日照对居住的心理也产生有效影响。Johannes Grobler(1933)写道:“太阳给予了众生物生命与健康,在人们内心有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作用。”(法勒彼得, 2002)这个时间段内,人们对日照问题的认识结论是,处于卫生要求,住宅平面、住宅楼定位、层高和楼间距必须保证每个单元每天至少要有2小时日照。
随着科学认识、技术进步以及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在住宅问题上的追求和认识,逐渐从争取生存质量转向了争取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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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2 15: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阳光是人类生存和保障人体健康的基本要素之一。在居室内部环境中能获得充足的日照是保证居者尤其是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者及婴儿身心健康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保证居室卫生、改善居室小气候、提高舒适度等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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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2 16: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后,凡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住宅建筑项目及可能对住宅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的其他项目,均须进行建筑物日照分析,并由设计单位出具“建筑物日照分析报告”。也就是说,会影响别人的多、高层建筑,会受别人影响的多、高层建筑,在规划的时候都必须进行日照分析。这主要用来规范我市城区的新建多层、高层建筑。如果新(拟)建的建筑挡住了附近住宅住户的日照,建设单位必须要征得这些受影响住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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