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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关于来安法院强制执行局执行的奇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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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4 09:3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情从2013年初因一起房产纠纷案开始。(该案过程省略)2013年6月案件审理结束。判决该纠纷房产所有人为原告王某某,法律判决书生效同时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故事就这样开始了!
     2013年6月申请后原告跑去法院执行局n次,终于在2014年1月23日通知原告王某某去强制执行为其要回该案判决生效的不动产(来安县叉河镇一处门面房)。该院去了后要求该案被告人(该房屋实际占有人)搬出房屋内所以有东西。让原告王某某把东西搬进去居住。本以为就这样结束戏剧的一目发生了!
      该院办案人员随后又告知原告你们只能放东西不能住人。又告知原告现在房屋是你的了,(因该被告人在该房屋前私自搭盖雨棚,该雨棚认定为违章搭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
      反问法官大大人:1、这样的强制执行有什么意义?2、如果是你家遇到这样的事情你能接受这样的结果吗?3、如果有人在你家门前搭建雨棚说房屋是你的。你只有“看看权”没有使用权。4、法院是保护捍卫我们的合法权益最后的手段,
       注:该文提到的法院为《安徽来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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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4 10:47: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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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4 11:45: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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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4-1-27 09: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人关一鸣诉被执行人郑东虎等四人返还原物一案,经本院(2013)来民一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判决郑东虎等四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来安县汊河镇中心南街1号的14平方米的房屋返还给关一鸣。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于2014年1月23日已将诉讼的房屋交付给申请人。
    至于该房屋因为历史原因与相邻关系等因素导致的其他矛盾,是另一层法律关系,与本案执行无关。可另行协商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楼主所述是对法律事实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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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4-1-27 09:32:15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人关一鸣诉被执行人郑东虎等四人返还原物一案,经本院(2013)来民一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判决郑东虎等四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来安县汊河镇中心南街1号的14平方米的房屋返还给关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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