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六合县、安徽省来安县、安徽省天长县关于大河桥水库的协议书(一) 江苏省六合县兴建大河桥水库淹没安徽省来安县和天长县一部分土地、房屋、树木、坟墓、青苗、猪圈、厕所等,于1960年3月9日在江苏省管文蔚副省长、水利厅洪宗义副厅长、安徽省水电厅孙韵副厅长亲自主持下,经双方省、专、市、县代表在南京饭店协商,本着共产主义协作精神,从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愿望出发,达成如下协议: 一、 议定水库最高洪水位26.7公尺,兴利水位24.7公尺(废黄河零点起算,以下同)。 二、 最高洪水位以下,已经双方核定,计淹没安徽省来安县土地10548亩,其中耕地面积6841亩,房屋1328间,迁移人口1370人,淹没天长县耕地面积150亩,房屋10间,迁移人口14人,均由六合县负责补偿损失。补偿标准包括土地、房屋、青苗、坟墓、猪圈、厕所和各种树木等,同意按照人口计算,每人以50元包干,合计补偿来安县68500元,天长县700元,由六合县分别一次拨清。其被淹没群众房屋拆迁生产生活安排等具体问题,分别由来安县、天长县包干处理,在五月底以前处理结束(其中树木在1961年清明前翻植完毕)。在蓄水位以上,洪水位以下的土地由原单位暂耕三年,旱涝损失不再赔偿;三年后是否继续耕作,由双方协议解决。 三、 最高洪水位以上风浪波及地区不再赔偿。另外,库中一块突出高地未淹区域仍属来安管辖。 四、 由来安、天长、六合三县各指派两人,约定日期,前往实地共同划定最高洪水位界限,树立界碑,以资识别。除此,三方均须向群众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社会主义觉悟,加强相互团结与协作。 五、以上协议,从1960年3月11日起正式生效。 蚌埠专区代表 钱亦山(签字) 来安县代表 姚秉善(签字) 六合县代表 张梓俊(签字) 南京市代表 刘济川(签字) 天长县代表 陈克荣(签字) 一九六〇年三月十一日 江苏省六合县人民委员会、安徽省来安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大河桥水库工程协议书(二) 一九六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六合县县长张梓俊、来安县副县长姚秉善及两县有关同志,于六合县文锦饭店,对大河桥水库工程有关问题,在团结治水、有利生产的原则下,进行了协商。双方根据上级指示,在一九六〇年南京协议的基础上,重新达成如下协议: 一、 关于水库工程计划,仍按照一九六二年三月在来安商谈的结果,即:根据六合县所设计的图纸,正常蓄水位最高不超过22公尺,最高洪水位不超过24公尺,如超过24公尺,受淹的一切损失,由六合方面上报处理,大坝高程为26公尺。在今冬明春完成(均为废黄河零点计算)。 二、 今后不经双方取得新协议,大坝不得再行加高和提高水位。 三、 水位标志,由两县指派专人,约定时间,同时实地标定最高洪水位和正常蓄水位等有关高程,以资识别,避免纠纷。 以上协议,经双方报请上级备案(本件一式六份) 江苏省六合县代表 张梓俊(签字) 安徽省来安县代表 姚秉善(签字) 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