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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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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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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 16: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5月2日晚上安徽电视台公共频道《安徽新闻第一线》<探窗口>栏目曝光了来安县劳动保障局仲裁办朱主任对于人民群众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态度和做法:已经在来安县云科电子厂工作几年的徐贝、王桂萍、王元萍等十几位员工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被企业主违法拒绝、辞退,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合法权益被剥夺,于2013年3月28日向来安县劳动保障局仲裁办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维护合法权益!但是,时至今日,一年多过去了,朱主任理由充分、敷衍推诿,与土地局的唐副局长一样,要推给来安县人民法院!
借用“用脑子说话”网友在《来安劳动局荣登新闻第一线(无故被辞退,劳动仲裁难)》的跟贴
请问朱主任:            
       1. 你的说法、做法是不是违法了,是不是行政不作为,是不是渎职啊,是不是执法犯法?      
       2. 那个吊单位不是还在那里吗,是不是你为那个吊单位出的馊主意:换汤不换药或者狸猫换太子!逃避不签订劳动合同要付双倍工资等的法律责任? 法律和人民法院会让你规避掉吗?   
       3. 没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被扣发拖欠的工资及补偿、违法辞退或者因为用人单位违法而辞职的经济补偿金、应该缴纳的养老等社会保险等等损失你是不是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请问劳动保障局:
      1.你们下设的“劳动监察大队”是干什么的?
      2.来安县还有多少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参加和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工作严重超时、工作环境和条件恶劣、拖欠工资等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3.坐在办公室监督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有效果吗?广大企业员工的合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到底是由你们维护,还是由法院维持?你们的法定职责到底是什么?      
      4. 没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被扣发拖欠的工资及补偿、违法辞退或者因为用人单位违法而辞职的经济补偿金、应该缴纳的养老等社会保险等等损失你们是不是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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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 16: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都成专业网络评论员了{: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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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 16:30: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为民请命的主儿{:soso_e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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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4-5-3 16:33: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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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4-5-3 16:53:44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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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 17:22:36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好、分析的很透彻、标准得懒政行为。应该曝光、最好能杀一儆百、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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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 18:01:22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参公解决了吗?楼主压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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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楼主| 发表于 2014-5-3 18:0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安看客 发表于 2014-5-3 18:01
楼主参公解决了吗?楼主压抑啊

老朽退休工资已经拿20多年了,不需要“参公”!谢谢你的关心、关注!不过你的阴暗心理是不是要到家宁医院看看?公务员也好,参公和没有参公的政府工作人员也好,拿纳税人的钱,就必须履行法定职责,就必须为咱们老百姓办事!习大大铁腕反腐、“八项规定”和反“四风”,是不是让你压抑了?你可以辞职啊,混在政府机关公务员队伍不干实事或者干坏事是绝对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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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4-5-3 18: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话句句在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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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4-5-3 18:27:3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官员或管理者还是以往的官老爷作风。只要出来走一走,智商正常的人就会看到很多问题。也许他们也有难言之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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