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的公告
近年来,随着汊河镇经济迅速发展,流动人员不断增多,租赁房屋数量大幅度上升。部分房东进行房屋租赁时,只管收取租金,对承租人身份证件、个人基本信息、租房后房屋使用等情况不管不问,也不主动到派出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有的甚至明知房屋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通过近年来破获的各类案件来看,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日益突出。我所为加强对出租房屋的规范管理,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4号令)有关规定,特此公告如下: 一、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二、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三、房屋出租人到派出所申请登记后与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承担以下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7.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四、房屋承租人承担以下治安责任; 1.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2.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3.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4.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5.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6.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五、对出租户或者承租户不履行以上治安责任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以上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自本公告发布后,凡我辖区居民有房屋出租行为的应于十五日内主动按照以上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到汊河派出所租赁房屋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备案,对逾期不来登记备案的,我所将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 5960623 来安县公安局汊河派出所 二0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