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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4 16: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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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蝴蝶公园管理办法
字体[ 大 中 小 ] 日期:2014/7/22 编辑:吕华 阅读次数:359 [ 关 闭 ]
为近一步加强蝴蝶公园(以下简称公园)的保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公园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城市广场、文化长廊等公共活动场所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县住建局是蝴蝶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园林绿化管理所是公园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绿化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公园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公园的市场、市容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园的管理工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园绿地、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三、公园内禁止下列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1、随意摆摊设点;
2、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擅自涂写、划刻、张贴;
3、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皮壳、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4、随处吊挂、晾晒物品;
5、堆放物料,倾倒垃圾;
6、毁坏和盗窃环卫设施;
7、在喷泉、水池中洗涤、投掷物品;
8、其他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四、公园内禁止下列毁损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1、践踏、挖掘绿地;
2、攀折、划刻树木,采摘花卉和果实;
3、损坏花坛、绿篱、栏杆和草坪;
4、在绿地上堆放物料或倾倒垃圾、化学物品;
5、盗窃、毁损绿化设施;
6、其他毁损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五、公园内禁止下列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1、擅自占用、挖掘广场场地;
2、偷盗、损坏供水、排水、照明设施;
3、污染地面和水体;
4、擅自占压、拆改供水、排水、照明设施;
5、其他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六、 公园内禁止下列违反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1、赌博;
2、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3、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4、其他违反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七、 公园内禁止下列其他行为:
1、露宿、乞讨;
2、焚烧枯枝落叶,燃烧物品;
3、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在非指定区域内垂钓、游泳;
5、看相算命或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6、跨越围墙、栏杆,移动座椅、环卫设施,攀爬公园建筑和雕塑。
八、 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不得有损公园绿化环境,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游乐设施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能超越公园管理机构确定的区域,并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2、设置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安全标准和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不得运营;
3、各类游乐设施应当公示安全须知,并定期维修保养。
九、 在公园内设置大型宣传牌、广告牌等设施的,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十、公园内除老、弱、病、残者专用代步车辆和确需入园执行公务的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
十一、在公园内举办展览、表演等商业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的,应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征得公园管理部门同意。举办活动应健康、文明,不得损害公园绿化和公共设施。
十二、本办法自即日起执行,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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