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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变更抚养费关系纠纷案,判决晓明变更由其生母李静抚养,同时判决李静赔偿王东抚养晓明期间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78652元。
2006年3月,王东与李静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双方发生了性关系。不久,李静称自己怀孕,因双方相处时间较短,王东家人曾怀疑不是王东亲生子女,而王东坚信是其亲生子女,故双方于2006年5月按农村习俗办理“结婚”仪式,因王东未达到结婚年龄,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月,李静生下晓明。双方在同居期间,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0年2月,双方口头协议:解除同居关系;晓明由王东抚养。2010年6月王东在上海市暂住,晓明随王东生活。 2010年10月,晓明入学上海某幼儿园就读。因李静曾说过晓明不是王东亲生子,王东对此产生怀疑。2014年3月,王东委托做亲子鉴定,经鉴定:不支持王东是男孩(晓明)的生物学父亲。因李静同居前隐瞒怀孕事实。王东遂起诉要求晓明变更由其生母李静抚养;李静赔偿其各项损失14332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晓明非王东亲生子,李静是其生母,应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故王东要求晓明变更由其生母李静抚养,法院予以支持。王东与李静虽未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但在同居期间,双方也应履行相互忠诚义务,李静隐瞒了同居前与他人的不当关系,并生育了晓明,故王东没有抚养晓明的法定义务,王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晓明,李静应承担王东因此造成的损失。依据以上事实,法院遂判决晓明变更由其生母李静抚养;李静赔偿王东抚养晓明期间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786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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