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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寻衅滋事“一进宫” 妨害公务“二进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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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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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11:0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青年人本应将工作事业和家庭生活视为重点,可有些人却不懂得珍惜人生最美好的时光,觉得自己年轻有资本,大肆挥霍青春。日前,来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以被告人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这是沙某某第二次身陷囹圄,他曾于2009年1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12月23日凌晨4时许,沙某某吸食冰毒后驾车到来安县水口镇十二里半街道一加油站,将加油站东侧围墙撞坏,后下车无故追逐、殴打他人,并毁坏加油站营业厅内的茶几、玻璃等物品。加油站工作人员报警后,水口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沙某某控制在警车内,并通知来安县公安局交警四中队警察到现场处理事故,交警四中队民警叶某等接通知后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叶某向沙某某出示证件进行询问时,沙某某竟对叶某等人实施殴打,并试图挣脱逃跑,后被当场抓获带回派出所。经鉴定,叶某鼻部的伤构成轻微伤,被损毁物品价值142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沙某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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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11:4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该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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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14:3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判轻了,应该判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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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16: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作死就不会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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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4-7-21 18:3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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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4-7-22 08:0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遇到执法人员一定要冷静不然和他一样,妨碍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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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4-7-22 09:3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吸毒没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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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4-7-22 10: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扰乱社会治安,故意伤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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