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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来安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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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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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0 11: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直属机构,县经济开发区,汊河经济开发区: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现将《来安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来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安县财政局
                              2014年7月20日   


来安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来安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开发、属地负责、单位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因需设岗、劳动者自主选岗、单位以岗定人的方式进行,建立岗位救助、实名服务、动态监管长效机制。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开展就业救助的重要措施,作为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稳步实施。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开发和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县财政局负责公益性岗位相关补助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的承接主体主要包括:
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公共服务管理机构、具有资质劳务派遣机构、家庭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业、适合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商贸类企业。
第七条  承接单位提供岗位以优先安置年龄大、技能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体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四)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适合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商贸类企业的托底性安置岗位。
第八条  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可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公益性岗位申报表》(见附件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因需定岗、科学开发的原则,合理核定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与财政局会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
第十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应大力推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服务,通过公开招标、委托、战略性合作、承包等方式,购买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适合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商贸类企业的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托底性安置。
托底性安置岗位不得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限制性条件,主要安置就业难度大、急需救助的困难人员,确保有公益性岗位就业愿望的困难人员5个工作日能够安排上岗。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与承接企业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安置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逐步通过劳务派遣或外包的方式购买服务,由劳务派遣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统一派驻。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一)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
(四)就业困难失地(失林)人员;
(五)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六)就业困难大学生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坚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信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等。
(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见附件2)、岗位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三)考察聘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组织供需见面会或为用人单位推荐人选,搭建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直接对接平台。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可以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考察,确定聘用人选。
(四)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一个月之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空缺后,应及时对外发布信息并按照以上流程进行补充录用。
第十六条  提供托底性安置岗位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录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上岗前,用人单位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可以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工作职责,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函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5)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二)鼓励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再就业。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就业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意见和岗位空缺情况,通过推荐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补充或重新公布岗位信息公开招用。
第二十三条  对就业困难人员连续3次拒绝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托底性安置岗位的,或者3次因个人原因被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停止其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于来安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规定可以按季度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二)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
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应当提供《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见附件3)及花名册(见附件4)、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单、社会保险缴费单据等资料。个人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直接发放至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  引导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
第二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由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给予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第三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将公益性岗位开发、招录和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全部录入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对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对存在挂岗、冒名顶替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报享受就业资金,注销相关就业困难人员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对公益性岗位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县财政局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切实做好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对年龄偏大的人员,应积极鼓励用人单位留用;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应帮助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具备市场就业能力的人员,应通过送信息、送服务、送培训帮助其尽快转岗就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模式和岗位补贴可按县原有规定执行,并制定调整方案,2年内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模式和岗位补贴。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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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30 11: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县政府办公室《来安县就业促进工程(民生工程)实施方案》(来政办秘〔2014〕87号)和县人社局、财政局《来安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来人社字〔2014〕242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将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均可向县人社局申请设立公益性岗位,联系电话:5614494。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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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8 16: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人的工资是多少?单位给还是财政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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