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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教育局印发“关于对校(园)长‘不作为’实施问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教〔2014〕50号
来安县教育局印发“关于对校(园)长‘不作为’实施问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教学校、示范幼儿园:
现将我局制定的“关于对校(园)长‘不作为’实施问责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班子成员及教职工学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来安县教育局
2014年11月27日
抄:本局各股(室、中心),存档
来安县教育局关于对校(园)长“不作为”
实施问责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教育系统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履职尽责,提高工作效能,全面提升教育质量,确保政令畅通,强化责任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正副校(园)长。
第三条 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有错必罚,无为必究,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校(园)长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 责 情 形
第五条 校(园)长应当问责情形: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机关的决定等贯彻执行不力。
(二)上级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对县教育局召开的校(园)长会议或决策部署,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办理落实,不能按质按量按期完成。一学期学校工作三次(含三次)以上受到教育局和上级机关通报批评。
(三)不能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校长 不按规定要求兼课,很少参与听课或教研活动,教育教学管理松懈、教学质量低下,全县考评落后。
(四)对群众通过市长热线、网络舆论、信访大厅、来信来电来访等渠道反映的信访问题,反应不迅速,办理不及时,甚至不闻不问。
(五)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消极抵制、拖延执行,不认真执行。
(六)驾驭全局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不强,领导班子不团结,内耗严重,对班子成员和教师疏于管理,不敢动真碰硬,在教师中没有威信,缺乏凝聚力、号召力。
(七)不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个人说了算,重要事项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在班子会上研究,不在教代会上报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八)瞒报、谎报、迟报突发性公共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九)发生安全等突发性事件后,不能积极妥善处理,造成工作被动,造成不良影响。
(十)其他工作不力,效能低下的情形。
第六条 副校(园)长“不作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一)对学校班子研究决定的事项拒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拖延执行。对校(园)长交办的工作选择性地干,遇到问题“和稀泥”,碰到困难怕出头,将责任推给校(园)长。
(二)对分管的工作业务不研究,情况不明,计划性和目标性不强,平时不积极主动工作,一学期内所分管的工作受到县教育局及上级机关两次(含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不坚持原则,在单位搞“小圈子”,对自己分管的人员袒护、纵容、出问题也不批评不追究。
(四)其他工作不力,效能低下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问责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口头告诫
(二)责令整改
(三)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六)戒免谈话
(七)调离原校
(八)免职
第八条 根据问责情形的具体情节,确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的:口头告诫,责令整改,书面检查
(二)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诫免谈话
(三)情节严重的:调离原校、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根据具体问责情形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九条 问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或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纠缠、陷害的;
(四)党内规章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条 问责对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一条 局党组统一领导校(园)长问责工作,局监察股、效能办、人事股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章 问责结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 校(园)长受到问责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到口头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等问责的,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二)受到调离原校问责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扣发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受到免职问责的,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等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关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监察股、效能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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