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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愛の偂倣 - 

[焦点话题] 麻烦大家知道的告诉这两个人已经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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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楼主| 发表于 2015-1-6 17:57:36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她是我还未下车前发现的……故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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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5-1-6 19: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照片上的哪一位姑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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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1-6 19:25:23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主动送回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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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5-1-6 20: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她们能够归还给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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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5-1-6 20: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头像还是蛮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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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楼主| 发表于 2015-1-7 08: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海为家 发表于 2015-1-6 20:32
头像还是蛮清楚的!

可惜至今仍未有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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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楼主| 发表于 2015-1-7 08: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飞跃 发表于 2015-1-6 20:00
希望她们能够归还给楼主!

到现在还没有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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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楼主| 发表于 2015-1-7 08: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去人生路 发表于 2015-1-6 19:25
自己主动送回去吧!

要是能认识麻烦跟她们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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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楼主| 发表于 2015-1-7 08: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树挪死人挪活 发表于 2015-1-6 17:28
如果发生不可知后果,发贴人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他们是故意为之        算是什么行为呢        我是三号丢的   今天都几号了呢     她们这么多天都未有想过要还我      这又是什么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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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楼主| 发表于 2015-1-7 08: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树挪死人挪活 发表于 2015-1-6 17:25
个人建议再给人家一次机会,毕竟你这是在网上发贴,人家或许没有上网呢?关键是人家并不是偷了你的包,只是 ...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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