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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2月12日联合下发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28元,由现行每升1.12元提高至1.4元;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16元,由现行每升0.94元提高至每升1.1元。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这是继两周前的11月29日,今年首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后,成品油消费税再次提高。与此同时,受国际油价下跌影响,国家发改委12日宣布自13日起下调成品油价格。按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测算,汽、柴油价格每吨可分别降低670元和640元,但与成品油消费税率提高因素相抵,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70元和400元,测算到零售价格90号汽油和0号柴油每升分别降低0.13元和0.34元。
中国成品油消费税接连两次随油价调低而上调,二者互动该否如此频繁?在税收法定原则下,消费税率调整该如何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成品油消费税率调整与成品油价格波动,二者之间本无必然联系,亦无法律关联。油价涨跌是市场行为,而成品油消费税调整是一种政府行为,二者性质有别。
“作为税收,税率不宜频繁调整,”施正文说,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我国税率调整和征税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定原则进行。“不过,燃油税如此调整,可能有决策者担心油价跌幅太大,刺激更多燃油消费,造成更大环境污染的因素。”
目前,我国成品油消费税上调所依据的是自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调整需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起草意见后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审批通过后,以部委名义发布。
从法律角度来看,由于国务院是消费税的征收主体,所以在消费税尚未立法之前,施正文建议,由国务院直接发布消费税调整决议,或者以修订《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方式来调整消费税,以增强税率调整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施正文表示,从长远来看,还是应该加快消费税立法,将税率调整和征收方式通过法律予以确认,接受人大的审核和监督。在立法过程中,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的原则和步骤,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也更充分反映民意,更好地实现税收引导和调节消费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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