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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按揭不成定金被没收 法院依法帮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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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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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7 09:5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来安法院审结了一件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章女士依法追讨回定金10000元。
章女士是外地人,在来安县当地未缴纳过税收或社会保险。2014年6月2日,章女士看中了某开发商在来安县汊河镇开发的一套商品房,便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约定由开发商协助按揭贷款,一周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日,章女士缴纳定金10000元。其后,章女士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谁知,按揭银行以章女士不是本地人,在本地也未缴纳过1年以上的税收或社会保险为由拒绝。章女士眼见贷款不成,自己是打工一族,没有能力付全款,遂未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以章女士违约为由,执意没收定金。
来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根本原因在于章女士户籍不在本地,其在本地也未缴纳过1年以上的税收或社会保险,基于现行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导致其客观上没有从银行处获得按揭贷款的合法资格,并非其有按揭资格却主观上爽约,故不可归责于章女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的规定,判决开发商返还定金10000元。
宣判后,开发商自知理亏服判,主动将10000元定金返还给章女士,章女士最终得以维权。
作者:来安法院 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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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9 02:12:28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罚款,开发商良心太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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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9 12: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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