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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侵占公司巨款 员工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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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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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4 10:3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数额巨大的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2012年至2014年间,李某某利用其担任安徽某公司销售业务员的身份,将收取的业务单位支付给该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合计13份,票面金额共计200多万元,先后通过山东省淄博市的孙某某、于某某进行贴现。李某某将贴现获得的现金除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上交公司30万元外,其余的180多万均被李某某占有,用于个人消费和娱乐。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李某某处追缴现金56500元及万国牌男士手表(经鉴定价值69840元)一只,已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187.592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遂对其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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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5-7-24 10:46:01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得无厌,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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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5-7-24 14: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人不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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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5-7-24 15:5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处罚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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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5-8-10 15: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靠山吃山不是这样吃呀,不珍惜生活,生活就会抛弃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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