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13时53分,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友谊河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宝马”轿车高速闯红灯通过路口,拦腰撞断一辆“马自达”牌轿车,后又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和一辆出租车。事故造成“马自达”轿车上司机及乘客死亡,被撞出租车驾驶人受伤。
后续调查显示,王季进驾驶牌号为陕AH8N88宝马轿车通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为195.2公里/小时,事发后弃车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目前,该事件又有了新进展。
宝马男肇事时被鉴定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9月6日@南京交警 官微发布了关于6·20案件的最新进展,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6·20案件后续情况的通报: 2015年6月20日13时53分许,在南京市秦淮区发生一起宝马轿车与多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多车受损。
犯罪嫌疑人王季进(男,35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根据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肇事前后异常表现,同时根据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以及王季进妻子委托辩护律师的申请:
警方于7月初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目前,警方根据法律程序已将司法鉴定意见告知事故当事方,如事故当事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
专家解析:肇事者精神障碍也难逃刑罚
刑事诉讼法专家、南师大法学院李建明教授表示,即便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免除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就目前来看,6·20车祸肇事者王季进极可能被以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李建明教授表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刑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鉴定结论看,肇事司机王季进属于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这样的精神病人,不发病其行为状态与常人无疑,但发病时就难以完全自控。
然而,王季进被进行精神疾病鉴定时,距离案发已经有多日,还能对他事发时的精神状况准确鉴定吗?
李建明教授说,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有一套完整、严格而科学的程序,通常会结合当事人事发时的表现、事发后的行为以及日常言行举止等进行综合检测鉴定。
当被鉴定的当事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比如王季进超速闯红灯过路口时,他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精神疾病的发作,使得他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减弱,这样就可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从已经披露的情况来看,王季进开车前曾情绪异常,目击者说他不断讲‘烦死了,烦死了’。事发后,一个人跑到桥底下躲起来,被带到派出所后出现以头撞墙、撕咬民警等行为,极不配合调查,警方不得不给他戴上头盔进行约束。”李建明教授说,这些异常表现,与司法鉴定结论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印证的。
王季进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对他的定罪量刑会有什么影响?李建明教授说,定罪量刑必须用证据说话,依法进行。此前,南京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王季进依法批捕,是根据他超速、闯红灯造成2死1伤的严重后果等情形来定的。这个罪名属于过失犯罪。
如今,经司法鉴定,王季进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就排除了他在案发时存有主观上的故意,也不能以量刑更重的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对他追究刑事责任了,因为后者属于故意犯罪。
李建明教授指出,交通肇事罪,根据后果和情节,通常量刑分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3至7年有期徒刑,以及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三个层次。根据目前各种要素,以交通肇事罪对王季进定罪,他面临的刑事处罚不会超过7年,再考虑到他的精神疾病鉴定结论,会被减轻处罚,量刑估计3年到7年之间。
(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买汽车用品到车盟海饰网,专注汽车脚垫,汽车保养​ www.chemenghaishi.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