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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来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刘某因临时起意抢劫未遂,获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发当晚21时许,出差在来安的被告人刘某在晚饭后散步时见被害人方某独自一人携带财产步行在路上,遂临时起歹意尾随被害人方某,行至某仓库门口时,持刀抵住被害人方某的后腰,并威胁被害人方某交出财物。被害人方某转身抓住被告人刘某持刀的右手并大声呼救,被告人刘某见状挣脱逃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但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成立犯罪未遂。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依法酌情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来安法院 王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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