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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经拆迁,手里还握着拆迁协议以及安置房房号卡,来安县居民付某某却拿不到安置房。付某某一纸诉状将来安县人民政府和新安镇人民政府告上法庭。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某某伪造拆迁材料,所签相关协议无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付某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中院判令维持原判。
协议签订
安置房为何迟迟住不上
付某某是来安县新安镇人,2011年在来安县新安镇某村购买了一处房屋,并签订了购买协议。
刚住了一个多月,就赶上了来安县“新来城”项目建设,面临拆迁。经过协商,付某某与“新来城”建设指挥部,以及新安镇人民政府,签订了《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同意搬迁,付某某获得了安置房房号卡。
根据协议规定,政府应该在协议签订后一年内交付安置房。转眼间一年过去了,付某某却无法拿到安置房,且政府拒绝履行交付安置房义务。付某某遂一纸诉状将来安县人民政府和新安镇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伪造拆迁材料
两审法院皆驳回上诉
来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发现此案涉及拆迁工作队副队长职务犯罪一案。
2011年3月左右,付某某在来安县“新来城”项目建设拆迁区域,从一户居民手中购买了房屋,并签订了协议。然而,早在一个月前,“新来城”项目就公布了拆迁范围内的安置条件,其中一条明确规定被拆迁地居住未达两年,且在被征迁地住房非唯一住房的,不得获取安置房。
为了获取拆迁安置资格,付某某将购买房屋协议签订日期提前,伪造了拆迁材料。负责此辖区拆迁的副大队长金某某,明知付某某等19户不符合安置条件,而滥用职权,予以上报。付某某等19户从而获得了安置房卡。后来,金某某事发,因滥用职权,受到法律制裁,并交代了相关事实。
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某某签订的安置协议,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无效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判决驳回付某某上诉。付某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某某伪造拆迁安置资格,所签协议损害国家利益,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伪造拆迁材料协议无效
“伪造拆迁材料,损害国家利益,所签订的相关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官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签合同无效。本案中,付某某伪造了拆迁材料,因此,虽然签订了合同,但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提醒,当前城市发展迅速,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不少群众会遇到征迁,在签订拆迁协议时,一定要如实填写拆迁材料,不能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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