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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邻居吵架圈院,不料却引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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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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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7 07:5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林某因与邻居圈院事情发生纠纷,造成受害人李某受伤,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被告人林某与被害人李某因李某家建后院子围墙影响林某家通行之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撕扯。撕扯中,林某往李某左侧面部打两巴掌,致被害人李某左眼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作者:来安法院 杨清华、刘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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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5-12-17 08: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远亲不如近邻,双方都不能冲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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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12-17 08:39: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情闹得。好好谈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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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5-12-17 08:4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和气生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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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5-12-17 08:52: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远亲不如近邻。。何必大大出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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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5-12-17 09:44: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远亲不如近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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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5-12-17 10: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邻居好,赛如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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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5-12-17 15: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前应该好好协商,如果协商不好,可以请有关部门(村委会)来调解。一判一伤,何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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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8 08: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远亲不如近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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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0 20:0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清代中期.当朝宰相张英与一位姓叶的侍郎都是安徽梧城人.两家是邻居,都起房造屋.为争地皮发生了争执.张老夫人便写了封信要张英出面干预.
张英看完便做诗劝导老夫人..千里家书只为墙,再让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张母看完信后,立即把墙主动退后三尺,叶家见此情景深感惭愧,也马上把墙让后了三尺,
这样,张叶两家的院墙之间就形成了六尺宽的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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